韦俊

南宁毒品伪劣商品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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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中止的条件包括了什么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8日 来源:南宁毒品伪劣商品刑事辩护律师 浏览:266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毒品伪劣商品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韦俊律师,南宁毒品伪劣商品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依法对被告人实行侦查,拘留,逮捕。查明罪犯的犯罪事实,严惩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法律为依据,禁止刑讯逼供,充分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应当坚持严惩与宽大相结合,对于投案自首的,应当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


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 要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 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犯罪后投案自首、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对伪造、藏匿、毁弃证据的,对执法人员或对揭发、检举、作证的人进行报复或者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有逃避侦查等抗拒行


为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严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 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七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在作出回避的决定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鉴定人和记录、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要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接到侦查活动违法情况的通知后,应当认真查处纠正,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人民检察院。


第二章 管 辖


第九条 公安机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除另有规定的外,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执行。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对反革命案件的侦查管辖分工,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反革命案件,由分管该类案件的部门立案侦查。


其他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1979年12月24日公安部《关于刑事侦查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由发案地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侦查,行署、市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指导,并直接参与一部分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有的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侦查更为适宜,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特别重大案件由行署、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侦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进行督促指导,也可以直接参与侦查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负责侦查,本单位保卫处、科积极协助。一般案件的查破,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可以由本单位保卫处、科负责,在勘查现场、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追缴赃款赃物中依照法定程序所获


取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没有保卫处、科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所属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内部单位发生的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电话线、输电线、电缆线和其他重要设施的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


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被害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上述范围以外发生的案件,由发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铁路、交通、民航系统公安机关配合。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森林案件的立案侦查;大面积国有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森林案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设在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处、局、分局,负责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


边境管理区、海防工作区、对外开放口岸发生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负责侦查,边防保卫部门协助;边检、堵卡、海巡中发现的叛国外逃,偷越国境,破坏国界标志,走私、贩毒,私运枪支弹药、国家秘密文件、珍贵文物出口以及其他


违反边境管理法规的案件,由边防保卫部门侦查;涉及内地的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由边防保卫部门协同主管部门侦查。


涉及几个县或者城市几个区的重大案件,由行署、市公安机关组织侦查;涉及几个地区的重大案件,由省、自治区公安机关组织侦查,或者指定一个行署、市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涉及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组织侦查,或者指定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侦查。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规定,公安部门对于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执行,一般案件,有县市公安部门负责侦查,重大案件由直辖市公安机关侦查督办,机关,团体内部发生重大案件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铁路,民航等单位内部发生案件的,交由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中止的条件包括了什么



一、刑事诉讼中止的条件包括了什么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被告人脱逃的;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的不同


1、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2、法律后果不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而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


《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其实均有关于刑事案件中止审理情形的规定,分别是规定在第200条和第181条当中。暂停中止对案件的审理,往往是因为出现了一些情况,影响到了案件的审理。而一旦影响案件审理的事由消除之后,那么就应当尽快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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