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俊

南宁毒品伪劣商品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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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贩毒9克判多少年?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2日 来源:南宁毒品伪劣商品刑事辩护律师 浏览:266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毒品伪劣商品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

  韦俊律师,南宁毒品伪劣商品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规定贩毒9克判多少年?

一、根据刑法规定贩毒9克判多少年

根据刑法规定贩毒9克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应考虑毒品的种类,如果是冰毒,贩卖九克,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贩卖其他毒品九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的罚金确定原则:

第五十二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当代社会,现在只要是跟毒品有关的一切行为都必须要停止,尤其是贩卖毒品,他侵害到国人的身体健康安全,必须严厉的来进行打击,并且根据制造的毒品的具体数量来进行不同程度方面的惩罚,达到了200克的情况,就属于数量巨大。

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情形有哪些

一、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情形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非法持有毒品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0克作为“情节严重”的毒品数量基准,即非法持有毒品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0克以上不满50克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不满30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但这里所指的30克作为“情节严重”的毒品数量基准,是一般情节下的规定。毒品数量不是唯一和绝对衡量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标准,还有综合考虑其他量刑情节。如果非法持有毒品数量接近30克,但案件同时存在累犯、再犯、教唆犯、在娱乐场所非法持有毒品、毒品含量较高等其他法定、酌定从重情节的,也可视为“情节严重”。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否需要毒品鉴定

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办案实际中需要毒品鉴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对贩毒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近年新型毒品增加,海 洛因掺假频繁,纯度越高危害越大却是不争的事实。论处对大量掺假与高纯度贩毒同等处罚,表面上严惩,实则有失公正,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故而有必要对以下两种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鉴定并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1、有证据证明掺假明显的。

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乱,应对其毒效、含毒量鉴定,并参考交易价格,决定适用的刑罚。

3.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 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 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 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 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 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或占有,就“持有”的表现形态而言,“持有”既可以表现为静态的占有、藏有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随身携带等动态的行为,“持有”的状态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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